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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
  • 索  引 号:00817379-0/2022-29037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2022-12-15 18:49
  • 标       题: [2022]琼建质监罚决字第11-2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2-12-15 18:49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琼建质监罚决字第11-2

被处罚人:吴立东

单位:海口市城建工程检测鉴定中心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经查实:吴立东为海口市城建工程检测鉴定中心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存在对埋地用聚乙烯双壁波纹管材检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受到相应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吴立东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本机关已于20221124日向你送达《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琼建质监告字第7-2号),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对海口市城建工程检测鉴定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立东处叁仟元(3000元)罚款。                                                

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以下银行帐号:

名称: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

帐号:100710995080010001000078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南省分行直属支行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机关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

联系电话:0898-65346977,0898-65346978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121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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